被“裸贷”摧毁的大学生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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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播淫秽物品罪,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,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:“淫秽物品”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

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。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例如,电影《色戒》、小说《废都》等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。

据此规定,“裸贷”中的“裸照”属于该法律范畴,而对于犯罪人出售和公开个人裸照的行为,不管是出于要挟、出售、报复还是其他目的,均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。

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: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强制猥亵、侮辱罪,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情节严重。

“裸贷”中胁迫女性摆拍各种姿势和动作的裸照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。强制猥亵罪中“强制”是指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使他人受到身体或精神钳制而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;“猥亵”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满足性欲或追求刺激为目的,采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性侵行为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。/p>

刑法学界对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主要观点有:

1、妇女性的自由权利;

2、妇女的身心健康、人格权等人身权利;

3、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;

4、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等。

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强奸罪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,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名誉等。犯罪嫌疑人如果违背妇女意志,采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,涉嫌构成强奸罪。

媒体报道中,裸持贷款的女大学生未按时还本付息,会被放贷者以公布裸照为要挟,胁迫女大学生提供性服务,违背了女大学生的性自由意志,系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,涉嫌构成强奸罪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•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
•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
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裸贷”合同没有法律效力,“裸贷”行为更是违法,很多的女大学生之所以会去“裸贷”,终归都是“钱”惹的祸,所以:

1、作为学校老师,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,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;要加强与学生的日常交流与沟通,及时关注学生心态的变化和行为的异常,及时建立追踪和辅导等机制,了解学生内心想法和实际生活难处,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学生渡过难关;

2、作为父母,不应该只是关注孩子的物质需求,更要学会与青春期间的孩子有效沟通与交流。让在叛逆期的子女能够培养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,要学会倾听孩子的心声,并有效引导和关注,帮助子女更好地适应现实的生活等;

3、作为“裸贷”受害者自身,要加强学习,严格自律,树立正确的“三观”,不要贪图享受、好逸恶劳,也不要胡乱攀比、肆意挥霍;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,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。如实在缺钱,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,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。不要轻信“一夜暴富”或者“借力上位”等幌子。一旦跌入裸贷陷阱首先要学会求助,其次要收集保存好证据,向中国人民银行、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进行举报、查处,最后就是报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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